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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    作者:    最后更新时间:2008-10-16

主要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县(市)拟订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批审核市级及以上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参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及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工作;参与绍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城建项目安排等工作,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及房地产开发地块的选址方案和地块开发的各项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招投标、拍卖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四)研究拟订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的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成果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物、广告设施、立面装修、市政工程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进行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行业的发展计划、科技进步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和信息、档案、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测绘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档案。

(七)协助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反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对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承办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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